1.持股比例大于等于67%,拥有绝对控制权。《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持股比例大于51%拥有相对控制权。可以对公司的运营拥有决定权,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其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持股比例大于33.3%拥有一票否决权.虽然不能完全决定公司事务,但在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这些公司重大事项这类重大事项时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4.持股比例大于10%的股东,可以要求临时召开股东大会。当公司经营困难,继续经营公司会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5、持股比例大于3%的股东,股东会前可以临时提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6.持股比例30%,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因此,30%一般被称之为要约收购线,仅针对上市公司 7.持股比例25%,外资持股比例低于25%的企业,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也就是说,只有外国投资者持有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该企业才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8.持股比例5%,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时,必须进行公示,且持有人的股份变动属于重大事件,必须公示。 9.持股比例1%拥有派生诉讼权,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