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开展年度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0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我委于2023年11月至12月开展年度资质监督检查(含换发勘察文件专用章和图纸报审专用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材料报送。 各有关单位持法人一证通,登录“首都之窗”中的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服务平台(网址链接:http://yewu.ghzrzyw.beijing.gov.cn/kcfw/qy/login.htm),上报企业基本情况、技术人员情况、承诺书(附件1)、技术人员社保信息(附件2)等相关材料,具体填报步骤详见操作流程(附件3)。 报送时间为即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 二、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确保报送企业监督检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所报数据将作为勘察、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查及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二)此次换发年度勘察文件专用章、图纸报审专用章与工程勘察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凡正处于限期整改期间的工程勘察、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均不参与此次监督检查,须按照整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材料。 (三)本次监督检查将通过数据共享和信息化技术对企业所申报的技术人员的社保情况进行自动比对。企业在上报年度监督检查前应对本单位上报的技术人员社会保险情况开展自查,凡社保关系不唯一的技术人员均不予认定。未按规定缴纳社保或虚假承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不良记录。 (四)各相关单位应按照上述时间安排,报送监督检查材料,避免影响换章工作。 为便于行业单位顺利填报,结合往年监督检查常见情况,梳理形成监督检查常见问题说明(附件4),供企业参考。 三、申报换发勘察文件专用章或图纸报审专用章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效期在2023年12月31日以后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持有效的城乡规划编制证书。 (二)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单位地址(住所)、注册资金等需与资质证书内容一致。 四、核查结果。 (一)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不予换发年度勘察文件专用章和图纸报审专用章。 (二)对于监督检查合格的单位,换发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工程设计图纸报审专用章和规划编制成果报审专用章。 (三)监督检查结果将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网站公布。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资质监督检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此项工作,避免影响本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特此通知。 设计资质核查换章业务:15611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