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告知承诺书 (试行)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做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相关证明材料的公告》全部内容; (三)确认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净资产; 3.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 4.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5.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 6.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许可证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具体申请条件,应满足《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国能资质〔2015〕25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条件〉(2017版)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7〕70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9〕81号)等文件要求。 (四)能够妥善保存企业当前满足许可要求的相关材料,接受XX能源监管局(办)事中事后监管(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及诚信管理措施;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做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